技術媒合

公告「水稻花蓮23號稻種繁殖及採種技術」非專屬授權技術移轉案


技術說明

水稻花蓮23號於花蓮地區種植為中晚熟之稉稻品種,生育日數在2010及2011兩年平均一期作約138天,二期作約114天,株型直立、葉色呈紫色為其最重要的特徵,植株高度約87.0公分,穗數約13.4穗,產量一期作約2779公斤,第二期作平均產量為2180公斤,稻穀外穎有紫色溝條,不具有芒,千粒重為25.9g屬中等,糙米為淡褐色的半圓型,米飯具香味。

公告內容

一、成果項目:水稻花蓮23號稻種繁殖及採種技術
二、授權地區及年限:以非專屬方式授權業者,授權地區限臺灣地區。授權期限為5年。
三、授權金額:農民或農民團體6萬5千元,一般業者9萬元,及加計營業稅(前揭金額5%)。
四、申請資格:凡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之政府機關、公司、種苗業者、法人、農民及農民團體,皆可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郵寄資料者,以郵戳為憑。
六、有意願之廠商,於公告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場提出申請:
(一)廠商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二)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農場、林場、牧場或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最近一期之繳税證明影本乙份。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政府機關及自然人免附納稅之證明。
(四)本場研究成果技術移轉意願書 (附件二)。
七、提出申請業者需經本場「研發成果管理小組會議」評審通過後,雙方簽訂技術有償授權契約書(附件三)後辦理移轉。
八、所需申請表格及授權契約資料說明請逕由本場網站(http://www.hdares.gov.tw)公告項下載。

  • 本技轉公告亦根據:技術、專利、商標和植物品種做更細部的介紹,請連結至研發成果參考相關「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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