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公告「苦瓜水保養品」非專屬授權技術移轉案
技術說明
苦瓜水之生產係利用山苦瓜在生育後期之適當時期取得之副產物,為苦瓜生產之最終副產物之一,並運用花蓮近海之600公尺以下深處取得之深層海水,無污染且水分子團較小,兩種材料依適當比例結合製造出苦瓜水化妝水、面膜及除皺霜等。
公告內容
一、成果項目:苦瓜水保養品。
二、授權地區及年限:以非專屬方式授權業者,授權地區限臺灣地區。授權期限為2年。
三、授權金額:
授權金為新臺幣200,000元整(稅前),加計營業稅(即前揭金額之5%)10,000元,合計210,000元整。
四、衍生利益金:本授權案之衍生利益金已加入授權金計算中,不額外收取。
五、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農民團體、自然人,皆可提出申請。
六、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郵寄資料者,以郵戳為憑。
七、有意願之廠商,於公告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場提出申請:
(一)廠商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二)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農場、林場、牧場或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最近一期之繳税證明 影本乙份。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自然人免附納稅之證明。
(四)本場研究成果技術移轉意願書 (附件二)。
八、提出申請業者需經本場「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小組」評審通過後,雙方簽訂技術有償授權契約書(附件三)後辦理移轉。
九、所需申請表格及授權契約資料說明請逕由本場網站(http://www. hdares.gov.tw)公告項下載。